给当前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三个建议
发布时间:
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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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慈善法》颁布实施已经18个月了。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约束各类社会爱心公益慈善组织,首先表明全社会对以往自发成立的此类组织合法性的认可,这对于促进其发展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论社会保障体系多么完善,难免会存在一些制度无法及时跟进、措施无法完全覆盖的区域。阳光也有阴影,人间总有冷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公民整体素质的体现。“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越是文明程度高的社会,慈善组织的规模、层次和效能就越可观。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公民道德体系的不断推进,社会性质公益慈善组织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据我所知,仅平凉市华亭县就有不下3个有一定规模、有固定成员、有定期活动的公益组织。这些公益组织通过吸纳志愿者,自筹资金,自己策划主题,积极开展了一些公益宣传、公德维护、社会救助、扶危济困等活动,对于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和文明指数发挥了查缺补漏、增砖添瓦的良好效果。
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存在其意义不仅仅停留在社会贡献上,对于志愿者个人而言,愿意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本身就是爱心与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参见各类活动,则对于锤炼自我、净化心灵、发挥才能、均衡财富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但作为一个自发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市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管理、理念、模式等方面的问题。我经过与公益组织成员的交谈,并查阅了各类相关资料,对于我市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初步酝酿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以备大家参考。
首先是财务公开的问题。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大多缺乏固定的活动资金来源,在发起一些活动时,所需资金往往依赖志愿者内部捐助、社会捐献和企业赞助,资金来源比较复杂,而资金的使用、去向等只是组织内部极个别成员进行决策和核算。虽然管理该类资金的往往是一些集体推举、值得信赖的人员,但这种运作模式也难免会留下资金漏洞和人们猜疑的空间。公益慈善组织是一个阳光组织,所以其所有的活动都应该阳光运作,特别是资金等一些比较敏感的内容,需要建立一个公开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布,这样就可以让奉献爱心者放心,让从事公益者清白。
其次是探索创设公益慈善实体,实现自养发展。个人捐助、社会捐献和企业赞助,说到底是对外部资金、资源的依赖或者依附,必然影响组织存在以及活动的稳定性,使一些以爱心为主题的活动时有时无,仰人鼻息。而且,大多志愿者队伍的成员是一些工薪阶层,若要从自己的收入中持续划拨一部分用于奉献社会,这也是一个勉为其难的事,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成员的积极性。建议社会爱心慈善组织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人脉资源,以成员入股、企业赞助等渠道,吸纳资金,以义务投工的方式筹集人力,建办一些规模小、见效快的小微企业,在保证企业发展基金、投资者分红之后,将剩余利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持续和滚动发展的保障。
最后就是建立义工“存单”制度。相比农村,城市人际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们之间出于亲缘、地缘关系的互助程度的降低。一些热衷于从事献爱心、搞公益的人士也会抱怨,自己常常帮助他人,而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却求助无门。而在一些发达地区,会有专门机构将一个公民从事公益活动的工时记录在案,如同在银行存款一样累计起来,等到该公民自身需要帮助的时候,就可以向组织或者机构支取服务。这种模式非常值得当前我市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借鉴,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将成员从事各类爱心公益活动或者在慈善企业工作的工时记录下来,建立起一个“爱心可衡量,助他即自助”良性循环模型,打破组织活动“外部春深似海,内部冰冻三尺”的怪相,让助他、互助、自助并行发展,这样对于吸引更多志愿者,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必然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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